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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8- 31 17: 56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平昌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平昌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进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总体平衡。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条 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大力施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普及节约用水科学知识,增强水忧患意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 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制定全县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 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四)推行节水产品、器具质量认证制度,推广和普及节水产品;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和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县水利局做好有关节约用水工作。

第八条 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水利局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行水量统一调度;各镇(街道办)要严格执行。

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局,根据全县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的供本行政区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并由县水利局具体实施。

用水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单位根据用水单位所报用水计划及工程状况编制年度供水计划。

县水利局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水工程状况及可供水量等情况,对供水单位编制的年度供水计划进行核实,于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下达其年度供水计划。

第十一条 对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要进行行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禁止农业粗放型用水。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会同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措施应当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取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以下简称“四到位”制度)。

对不执行“三同时”和“四到位”制度的,县发改局不予立项、县水利局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实行用水企业水平衡测试制度。 用水企业应当经常进行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县水利局。

第十五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管网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并对供水管网进行节水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

县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全县所有灌区应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确定灌溉用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重点推行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城镇绿化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引导居民限期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第十八条 工业生产用水实施总量控制。新建企业必须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大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用水企业的工业重复用水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

第十九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二十条 取水、供水、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经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超定额或超计划用水加价部分水费按水费征收有关规定由供水单位代收,定期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参照体系,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四章  用水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水利局同意,擅自修建取水工程,由县水利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批准的,责令拆除违法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虽经县水利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取水工程的,由县水利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水利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依照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取、供水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县水利局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 民政府批准,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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